400-016-1080
021-51088618
從今年7月1日起,由歐盟頒布的建筑產品法規(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將全面取代原來的建筑產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進入強制實施階段。
CPR法規適用于歐洲市場銷售流通的包括建筑衛生陶瓷在內所有建筑產品,如屋頂材料、瀝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鋪地材料、下水道設備、門窗、玻璃、結構金屬產品、緊固件、保溫材料、防水材料和結構木料等。
新法規在原來限制建筑產品制造商的基礎上,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不僅要求在歐洲市場流通的符合協調標準規定的建筑產品都須加貼CE標志,更是在基于環境的可持續性、流通相關環節(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方面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CPR指令,以下定義適用:
1.“建筑產品”指生產及投放市場的產品或工具包,方式加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而其性能對建筑工程的表現有影響,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
2.“套件”是指由單一制造商投放市場的建筑產品,作為至少兩個單組件的集合,需要組合在一起以納入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指建筑物和土木工程;
4.“基本特征”是指建筑產品與建筑工程基本要求有關的特征;
5.“建筑產品的性能”是指與相關基本特征相關的性能,以層或類別或描述表示;
6.“水平”是指評估建筑產品性能與其基本特征相關的結果,以數值表示;
7.“閾值水平”是指建筑產品基本特征的低或高水平。
換句話說,CPR適用于對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有影響的建筑產品,并受歐洲統一標準或歐洲技術認證的約束。
CPR指令認證的六個步驟:
每種類型的經濟運營商(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都有不同的義務,建筑產品法規提到了差異,下面提到的六步計劃與制造商及其義務有關。
1.產品分類: 定義產品屬于“建筑產品法規”和相關歐洲協調標準的范圍。
2.經濟運營商分類:根據“建筑產品條例”決定經濟運營商的作用。
3.符合性程序:可分為以下幾部分;
1)進行建筑產品的樣品測試;
2)批量生產保持聲明的性能;
3)提供產品識別方法和制造商的完整信息;
4)提供說明(用戶手冊)和信息;
5)制定糾正措施的程序;
4.文件:根據可以評估產品符合性來制定文件(包括用戶手冊)。
5.績效聲明:制定績效聲明,說明建筑產品的相關性能。
6.CE標志:一旦產品符合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和相關的協調標準,CE標志可以加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