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EN 3-7認證簡介
滅火器:含有滅火介質且介質經內壓作用被推出并直接作用于火災的一種裝置。
便攜式滅火器:用手攜帶和操作,并且在正常工作狀態下的重量不超過20KG。
按滅火介質類型,有以下便攜式滅火器:
1. 水基式滅火器,包括泡沫滅火器和濕化學品滅火器;
2. 干粉滅火器;
3. 二氧化碳滅火器;
4. 哈龍滅火器;
5. 清潔劑滅火器。
火災分類-EN 2
等級A:固體有機物質燃燒的火,通常燃燒后會形成熾熱的余燼;
等級B:液體或可液化的固體燃燒的火;
等級C:氣體燃燒的火;
等級D:金屬燃燒的火;
等級F:烹飪介質(植物或動物油以及脂肪)在烹飪器具中燃燒的火。
滅火試驗
針對等級A的火災滅火試驗:
火災木垛
A類火測試火災應包括一個由木條構成的木籠;
該木籠被放置在一個250mm高x900mm寬的金屬架上,金屬架的長度與測試火災的長度等同;
金屬架應使用ISO657-1中所指定的角鋼架構而成;
每層木條應按6cm的間隔彼此隔開;
橫向布置的木條(第2、4、6、8、10、12和14層),應有一個(500±10)mm的固定長度;
縱向布置的木條(第1、3、5、7、9、11和13層),其長度按照測試火災規模而有所變化,其公差為±10mm;
木料水分含量應根據ISO4470予以測定。應對每根長度為(500±10)mm的至少5個樣品進行測量;
木棍應采用濕度含量為10%-15%的歐洲赤松。他們應被鋸成段,成方形端口,邊長(39±2)mm。木材的密度應為0.40kg/dm3-0.65kg/dm3。
金屬托盤
應使用一個600mm寬x100mm深的金屬點火托底。托底長度應比火災規模大100mm;
若采用多重金屬架構火災,應允許總長度增加200mm-300mm;
點火托盤應以對稱的方式被置于構成測試火災的木籠底部;
應向托底添水,直至水深達30mm之后,添加庚烷;
庚烷品質應足以支持一場燃燒時間為2分30秒的測試火災。
測試條件
測試火災應被置于室內實驗室,環境溫度為0-30℃;
試驗室應具有如下特點:
1. 屋頂最低高度(內高)為8m;
2. 面積:A類火災框架的周邊,與試驗室墻壁應保持最低3m的距離;
3. 整個試驗期間的最低氧氣濃度應為19%,操作員應持有測量裝置;
4. 點火前的最大空氣速度應為0.2m/s,該數值是在框架中心點上方0.2m高度處測量,并在木籠最頂端木條上方1m處測量而得的;
5. 試驗期間,以及試驗結束后3分鐘內,不得改變通風或空氣流的特點。
實驗程序
點燃庚烷;
燃燒2分鐘后,將托盤從木籠下方撤走;
允許木籠繼續燃燒6分鐘,從而使整個測試前的時間增加至8分鐘;
啟用滅火器,繞著測試火災對準噴射滅火劑,持續噴射或間歇性地逐次噴射均可;
對于最高不超過21A規模的測試火災,最長滅火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對21A以上規模的測試火災,最長滅火時間不得超過7分鐘;
操作員應在滅火劑已全部噴射完,或在允許時間內熄滅火災時,給出指示。
針對等級A的火災滅火試驗:
火災設置
B類火災應采用一系列鋼板焊接而成的圓形托盤進行;
托盤的底部應具有與墻壁相同的名義厚度;
可將加強筋或型材焊接至底部的下表面,兩根平行的加強筋之間最小距離應為200mm;
托盤應盛有水,并按比例覆蓋一層燃料:1/3水,2/3燃料(燃料為庚烷);
托盤結構應能夠防止托盤下方的空氣流動,或者在托盤四周堆積沙子或土壤,且沙子或土壤的高度不得超過托盤底部的水平高度;
每次試驗后,托盤內應仍有至少5mm的燃料。
測試條件
B類滅火試驗,既可在室內實施,也可在室外實施
若為室內滅火試驗,其條件應為:
1. 試驗室的最低高度(內高)應等于或大于測試火災托盤直徑的5倍;
2. 試驗室面積(單位:平方米/m2)應等于或大于測試火災的制定級別;
3. 試驗室的每一側邊應等于或大于測試托盤直徑的4倍,最低長度為7.5m;
4. 對于室外滅火試驗,風速不得超過3m/S。
試驗程序
點燃庚烷,燃燒1分鐘;
在10s內開始滅火操作;
啟動用滅火器,繞著測試火災對準它噴射滅火劑,可持續或間歇性地逐次噴射;
操作員應在滅火劑已全部噴射完時,或在熄滅火災時,給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