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16-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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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低電壓指令2014/35/EU發布于2014年3月29日的歐盟官方公報,2014年4月18日生效的。新版低電壓指令2014/35/EU將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執行,舊的指令2006/95/EC也隨之將被取代。隨著指令更新,歐委會將根據新立法架構(NLF)執行低電壓指令條例。
指令(LVD)的更改體現在新立法架構(NLF),新指令并沒有引入技術更改。
新立法架構(NLF)是歐盟在2008年公布的,旨在幫助歐盟產品市場更好運行,并加強和更新將廣泛范疇內的工業產品在歐盟市場銷售使用條件。
新版低電壓指令(2014/35/EU)較現行指令(2006/95/EC)更詳細地規定了經銷營商的義務。“經銷營商”指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規定詳細義務目的在于使產品在直至最終用戶的整個供應鏈過程中都需符合要求。投放產品到市場的經銷營商承擔主要責任,分銷商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義務。
經銷營商在整個供應鏈中的可追溯性應十分明確。例如,制造商名稱、注冊商品名、或注冊商標標志和通訊地址應在產品上標注。現行LVD只要求在產品上明確標注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標志;但是新指令的要求里面,如果產品進口到歐洲,需要在產品上標注制造商和進口商名稱和通訊地址。
產品上需清晰標注對應于符合性聲明和技術文檔的信息(如型號、序號批次)。生產商需編制技術文檔,只有依據該技術文件,才能評估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同時,技術文件也包括風險評估以及針對風險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生產商負責風險評估和針對具體風險采取的必要措施。現行LVD沒有明確注明產品需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在附件IV中,新版LVD引入了強制性符合性聲明模板。在相關當局需要時,制造商和授權代表或進口商必須能提供符合性聲明。
另一個主要的變化是澄清了“制造商”的定義。
“制造商”指制造電器設備或以擁有其設計或制造得電器設備,并以其名稱或商標在市場上銷售該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進口商或經銷商使用自己名稱或商標在市場上銷售電器設備,根據LVD,其將被認為是生產商并履行生產商義務。如果進口商或經銷商修改已經在市場上銷售的電器設備,并影響該產品的LVD符合性,其也將履行生產商的職責和義務。